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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絡監管典型案例評析之刷單炒信
發表日期:2018-11-05 09:21:17 訪問人數:882 來源:本站原創
摘要:
網絡監管典型案例評析之刷單炒信(一)
網絡經營者自己刷單炒信的行為
【案例一】某商貿有限公司網絡刷單案
【案 情】
重慶市巫山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網上檢查中發現,蘇寧平臺某化妝品專營店,月銷售量達9000多單,日均銷售近400多單,通過查看店鋪營業執照及入駐時間,初步判定為涉嫌刷單炒信行為。經查,當事人2016年4月入駐蘇寧易購電子商務平臺, 6月起利用親朋好友的信息在蘇寧易購電子商務平臺上注冊買家用戶,再假扮買家從店鋪虛假購買商品,最后由當事人確認收貨完成網絡交易。當事人6月份的銷售額總計90萬余元,進貨臺賬貨款為7萬余元,其中銷售額85萬余元由刷單方式產生,實際銷售額僅5萬余元。
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》第十九條第(四)項之規定,構成“以虛假交易、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,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”的違法行為。重慶市巫山縣工商局根據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》第五十三條、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二十四條規定,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,并對其作出罰款15000元的處罰決定。
【案例二】某寵物用品公司刷單炒信案
【案 情】
2016年6月1日,同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移送函,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,執法人員發現該網店2015年度多筆交易存在異常,如同一買家在間隔很短的時間內多次下單,且下單購買的數量較多,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異常訂單的付款、發貨等信息,涉嫌刷單。
經調查,該店鋪刷單的流程為:店鋪管理者通過其個人賬戶先支付款項給刷單買家,買家購買產品后付款至網店綁定的支付寶,店鋪管理者再從網店支付寶轉賬至其個人支付寶,最后再將預先購買的物流單號輸入系統物流信息,完成整個刷單交易。
根據當事人與店鋪管理者黃某簽訂的《阿里巴巴誠信通合作協議》可以計算得知,當事人2015年實際經營額為169931元。支付寶賬戶共收入5038767.57元,兩者差額即為當事人虛構交易產生的經營額,即4868836.57元。
綜上,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》第十九條的規定,構成虛構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。根據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,根據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二十四條以及《參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適用〈反不正當競爭法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JZ-4丙級之規定,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,消除影響,并罰款人民幣20000元。